尹淑娟律师亲办案例
林某某贩毒案
来源:尹淑娟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10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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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林某某被指控贩卖毒品(海洛因)3克,林某某在辩护人第一次会见过程中,称自己并未贩卖,只是自己吸食,在第二次会见过程中,林某某称自己并未贩卖,只是赠送给其他人吸,在第三次会见过程中,林某某称并未贩卖给其他人,给其他人吸只是为了抵债。辩护人经过调阅证据材料,经过分析被告人供述和辩解、证人证言、鉴定文书等案件材料,告诉被告人林某某,证据很充分,对其非常不利,如果自愿认罪,将有获得减刑10%的机会,经过辩护人的利害关系陈述和分析,被告人陈述真实案情,并同意自愿认罪,自愿交纳罚金。辩护人最终确立罪轻辩护的辩护方向。辩护人在开庭前调取被告人林某某的平时工作信息和诚信资料等,并向法庭举证,结合各量刑情节,恳请法庭减轻处罚。法庭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,判处被告人林某某犯贩毒罪,判处拘役3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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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尹淑娟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405*********6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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