尹淑娟律师亲办案例
交通事故车损赔偿
来源:尹淑娟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7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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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贾某驾驶新购不久的宝马320在慈湖路与湖南东路交叉口右转,被张某驾驶的大货车左转时碰撞,致宝马320前脸盖大面积擦痕、扁凹、部分脱离,大灯毁损等严重车损,无人员伤亡。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系大货车全责,贾某无责。贾某委托一家车损评估机构对车损进行评估,维修费用为280000元,贾某随后到南京一家丰田4S店进行维修,更换损坏零部件和整个前盖,扣除折损后维修价格为28000元。双方就索赔一事交涉无果,贾某委托律师代为索赔。

    律师接受委托后,经查,大货车购买交强险和50万不计免赔商业险,随提起诉讼,考虑到本市司法实践中不支持车辆折旧率,随放弃折旧赔偿,只请求依法判决张某和保险公司连带承担车损赔偿280000元。张某答辩已购保险,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切费用。保险公司答辩:丰田4S店不具备维修宝马车资质,所用零部件并非正规厂家出产的专用产品,不能以宝马原装产品价格收取费用,要求重新鉴定车损,要求验收宝马车主所换零部件即维修成果。律师抗辩:维修机构是否有维修资质,并非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宝马专修店,只要更换的是原装产品,没有故意抬高价格,产生的费用合理,即符合合法合理原则,且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害后果,与维修机构是宝马还是丰田无关,被告依法应当承担;车损鉴定情况特殊,经过维修后的车辆不能进行二次定损;宝马车主是否如更换清单所列项目进行实际维修更换,发生的损失是既定的事实,车主如何对待损失赔偿是车主的权利,被告无权要求验车。就比如被告将原告新买的价值5元的杯子打碎了,只要被告赔偿了原告5元钱,原告是用这5元钱重新买杯子还是就拿着这5元去修复杯子,还是将5元钱放进口袋购买别的杯子或其他东西,这都是原告所拥有的处分权,与被告无关。

    法院最后采纳律师代理意见,对保险公司答辩不予认可,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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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尹淑娟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405*********6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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