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:甲装修公司承包乙科技发展公司工程楼的建筑安装,双方约定,总工程价款200万元,包工包料,甲公司先行垫付,乙公司分三次支付工程款,工程期一半之时,乙公司支付50万元工程款,工程结束之时,乙公司支付50万元工程款,期满后一年内乙公司全部付清余下工程款尾款100万元。工程即将结束,乙公司并未如约付款,甲公司多次交涉未果,又害怕己方违约,无奈一下咨询律师。律师提出建议,签订一份补充协议,约定工程结束之时,乙公司支付80万元工程款,余款120万元于工程期满后一年内全部付清,如乙公司违约则需要支付逾期利息、违约金、甲公司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而不限于律师费、诉讼费、保全费等。
工期结束后,乙公司支付80万元工程款,一年后,乙公司未如约支付余款,律师接受委托后,经调查,发现乙公司账户上没有大量资金,但乙公司名下有一块土地正在转售,预估价值200万元,律师依据补充协议,向乙公司发出一份律师函,内容大致为:1、乙公司构成违约,需要承担违约责任。2、如引起诉讼乙公司需要承担支付所欠工程款本金、全额利息、律师费、诉讼费、保全费等。3、收到律师函后7日内不支付余款,律师将代表委托人诉诸法院,请求诉前财产保全,冻结乙公司账户,查封乙公司正在转售的土地,如造成乙公司因此产生对第三方违约责任,由乙公司自行承担。
乙公司收到律师函后,核查其与第三方约定的土地转售违约责任为表的额的10%,且需返还双倍定金,考虑到对甲公司违约还需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、违约金等,于律师函要求的日期最后一天全额支付甲公司的工程款余款,此案终结。